夫妻投靠
时间:2024-03-07 12:58
夫妻投靠落户的,提交下列材料向被投靠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
1、双方《居民户口簿》;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福州市内迁移、福建省内其他地市迁入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省外迁入的,由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通过跨省通办办理,迁移人不必回原籍办理迁出手续。
由外省市户口迁入福州或福州市辖的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可以投靠在集体户内(含集体户地址上设立的家庭户,不包括院校学生集体户)。另需提交迁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迁入单位房屋所有权住房或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迁入商住楼集体户的,提供具有商业住房产权的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办理地点参见“福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一览”。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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