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提交下列材料向被投靠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
1、双方《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出生证等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
4、未满18 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由外省市户口迁入福州或福州市辖的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可以投靠在集体户内(含集体户地址上设立的家庭户,不包括院校学生集体户)。另需提交迁入人父母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迁入单位房屋所有权住房或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迁入商住楼集体户的,提供具有商业住房产权的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福州市内迁移、福建省内其他地市迁入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省外迁入的,由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第三联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后,凭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地点参见“福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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