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儿媳或者女婿确与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且公婆或者岳父母有市(县)内合法稳定住所,儿媳或者女婿可以投靠公婆或者岳父母落户。确与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办理所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户籍证明函》;
4、关系证明;
5、五城区、市(县)内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由外省市户口迁入福州或福州市辖的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无需提交《户籍证明函》,亦无需调查是否共同居住。
福州市内迁移、福建省内其他地市迁入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省外迁入的,由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地点参见“福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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