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外省市户口迁入福州或福州市辖的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祖父母(外祖父母)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相互投靠,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和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投靠在集体户内(含集体户地址上设立的家庭户,不包括院校学生集体户)。另需提交迁入人父母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迁入单位房屋所有权住房或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迁入商住楼集体户的,提供具有商业住房产权的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福州市内迁移、福建省内其他地市迁入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省外迁入的,由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地点参见“福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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