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立家庭户
时间:2024-03-07 12:58
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
4.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近亲属随迁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全部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由外省市户口迁入福州或福州市辖的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可落户近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提交近亲属权属凭证、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福州市内迁移、福建省内其他地市迁入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省外迁入的,由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夫妻一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
办理地点参见“福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一览”。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