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单位名下产权住房立家庭户
时间:2024-03-07 12:58
由外省市户口迁入福州或福州市辖的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可落户单位名下产权住房立家庭户,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单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5.单位职工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户口迁入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福州市内迁移、福建省内其他地市迁入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省外迁入的,由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地点参见“福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一览”。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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