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商住楼集体户
时间:2024-03-07 12:58
 

由外省市户口迁入福州或福州市辖的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可落户商住楼集体户,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近亲属)《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近亲属所有权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所有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房屋所有权人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全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福州市内迁移、福建省内其他地市迁入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省外迁入的,由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地点参见“福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一览”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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