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
时间:2025-02-20 11:02
 

由外省市户口迁入福州或福州市辖的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可自愿选择任一集体户落户,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下列凭证之一:

1)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中等专业学校(或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3)国(境)外院校毕业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5)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

6)县级(含)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4.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申请落户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福州市内迁移、福建省内其他地市迁入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省外迁入的,由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地点参见“福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一览”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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