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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户主凭《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集体户口簿户口登记卡丢失的,应当由单位协管员或者本人凭单位材料、《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
补领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丢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办理地点参见“福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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