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 1 年之日前1个月内,提供以下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一)本人《居住证》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者连续就读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包括:(1)自有(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购房合同;(2)租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材料;(3)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读学校等宿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住宿材料;(4)其他能够证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2.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包括:(1)个人经商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加盖企业公章的股东材料;(2)应聘劳务的,应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或者社保缴纳凭证;(3)其他能够证实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3.连续就读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实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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