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户籍居民申领居民身份证
时间:2024-03-07 16:18
 

事项名称:

福建省外户籍居民申领居民身份证

受理部门:

现居住地公安机关。

办理条件:

1.福建省外户籍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人员首次申领年满16周岁人员首次申领

2.未满16周岁须监护人陪同办理。

办理流程:

1.申领人持申请所需材料,到受理部门户籍窗口核对人口信息,并免费拍摄制证相片。

2.信息核实无误的,户籍窗口采集申领人指纹信息和现场人像信息(未满16周岁将采集与监护人同框的现场人像信息),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签字),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3.制证完成后,根据申领人办理时选择的领证方式:

(1)选择到受理公安派出所领取的,由本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或委托亲属代领,代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代领人居民身份证领取;

(2)自愿选择快递方式领取的,由邮政速递按指定的福建省内地点投递。

所需材料:

年满16周岁人员首次申领提供居民户口簿,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证明材料之一,并签订书面承诺书;

未满16周岁人员首次申领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申领人亲属关系则需提交可认定监护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领人或者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材料之一,并签订书面承诺书。

办理时限:

45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三、七、九、十、十二条,《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

注意事项:

1.选择快递方式领取的,在邮政速递公司送达证件后,收件人自行与其结算速递费用。

2.受理部门中的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据所提供的就业、就学、居住证明材料认定,可在就业、就学、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3.目前,首次申领跨省通办暂未在全国所有省份铺开,通办省份范围将根据上级公安机关部署陆续发布。

4.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⑴个人经商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加盖企业公章的股东材料;⑵应聘劳务的,应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或者社保缴纳凭证;⑶其他能够证实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合法稳定就学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实就读的材料等。

合法稳定居住证明材料包括:⑴自有(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购房合同;⑵租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材料;⑶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读学校等宿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住宿材料;⑷其他能够证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仍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⑴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⑵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

⑶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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