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户籍居民申领居民身份证
时间:2024-03-07 16:18

 

事项名称:

福建省户籍居民申领居民身份证

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其中,对于未满16周岁首次申领及年满16周岁首次申领两种申领原因:福州市户籍人员可在福州市任一公安派出所办理;福州市外户籍人员可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异地办理)

办理条件:

1.福建省户籍居民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首次申领、年满16周岁首次申领、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首次申领、华侨回国定居首次申领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国籍首次申领。

2.未满16周岁须监护人陪同办理。

办理流程:

1.申领人持申请所需材料,到受理部门户籍窗口核对人口信息,并免费拍摄制证相片。

2.信息核实无误的,户籍窗口采集申领人指纹信息和现场人像信息(未满16周岁将采集与监护人同框的现场人像信息),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签字),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3.制证完成后,根据申领人办理时选择的领证方式:

(1)选择到受理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的,由本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或委托亲属代领,代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代领人居民身份证领取;

(2)自愿选择快递方式领取的,由邮政速递按指定的福建省内地点投递。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未满16周岁人员首次申领还需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其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则还需提交可认定监护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2.对于福州市外户籍人员异地首次申领:还需提供申领人或者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证明材料之一,并签订书面承诺书。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选择邮政速递公司投递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三、七、九、十、十二条,《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

注意事项:

1.选择快递方式领取的,在邮政速递公司送达证件后,收件人自行与其结算速递费用。

2.受理部门中的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据所提供的就业、就学、居住证明材料认定,可在就业、就学、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3.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⑴个人经商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加盖企业公章的股东材料;⑵应聘劳务的,应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或者社保缴纳凭证;⑶其他能够证实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合法稳定就学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实就读的材料等。

合法稳定居住证明材料包括:⑴自有(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购房合同;⑵租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材料;⑶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读学校等宿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住宿材料;⑷其他能够证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仍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⑴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⑵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

⑶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5.因企业倒闭或者兼并,单位、院校整合或者撤销等变动,已不符合立户条件的集体户,不予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

6.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福建省户籍居民,在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户籍所在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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