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者继母姓氏
时间:2024-03-07 12:58
 

书面承诺未有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情形,未满18 周岁公民应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征得生父(变更随继母)或生母(变更随继父)书面同意,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属非婚生的未满18 周岁公民,因父或者母另组家庭申请变更随继父或者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

18周岁后本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具备在未满18 周岁期间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情形包括: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3.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4.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6.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办理地点参见“福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一览”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