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方式
根据《机动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申请车辆异地转籍登记:
(1)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www.122.gov.com,“交管12123”手机APP)提出申请,流程如下:
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车辆异地转籍登记的,应认真阅读“业务须知”,确认机动车是否符合转入地相关规定,按照提示录入申请信息,待收到受理通知后,携带规定资料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
(2)在转入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流程如下:
机动车所有人在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车辆异地转籍登记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交验机动车,并交回原机动车行驶证、号牌。
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确认机动车,确定新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车辆异地转籍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机动车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
2、所需提交的资料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异地转籍登记的,应当先到福州市车管所连坂查验岗验车后,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到福州市车管所办证大厅办理: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外省户籍居民还需要提供有效的居住证);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属于2人以上共有的,需要在转籍过程中变更所有人姓名的,还应带提交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其中夫妻双方共有的,可以提交《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5)属于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有效期内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7)回收原机动车号牌(两面);
(8)属于委托代办的,还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或企业的,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和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补充说明
本便民措施仅适用于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异地转籍登记,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具有以下情形的,不适用本便民措施:
(1)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的;
(2)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3)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4)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仍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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