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

- 索 引 号: FZ00107-0100-2003-0000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03-01-01
- 标 题: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 发文字号: null
- 发布日期:2003-01-01
- 有 效 性: 有效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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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消防支队
时间:2003-01-01 00:00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一、报验须知
1、建筑项目报验应提供以下材料:(1)《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表》;(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3)《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和产品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证明材料(如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或型式检验报告等);(4)加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壹套及施工单位竣工说明;(5)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建设单位委托书和报件人身份证复印件。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工程申请消防验收,还应提交施工单位自动消防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报告;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变更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交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还应当提交监理单位监理报告。
二、验收程序
项目受理→ 经办验收→ 科(处)领导审核→ 支队领导审批 → 发放审核意见书
三、验收时限
材料齐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验收意见书。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联系电话:0591-87089866
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一、报验须知
1、建筑项目报验应提供以下材料:(1)《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表》;(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3)《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和产品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证明材料(如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或型式检验报告等);(4)加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壹套及施工单位竣工说明;(5)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建设单位委托书和报件人身份证复印件。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工程申请消防验收,还应提交施工单位自动消防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报告;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变更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交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还应当提交监理单位监理报告。
二、验收程序
项目受理→ 经办验收→ 科(处)领导审核→ 支队领导审批 → 发放审核意见书
三、验收时限
材料齐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验收意见书。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联系电话:0591-87089866
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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