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100-2003-0000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03-01-01
  • 标    题: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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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3-01-01
  • 有 效 性: 有效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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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消防支队 时间:2003-01-01 00:00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二)客房床位在50个以上(含50)或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三)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者同时可容纳100人以上就餐的营业性餐饮场所;(四)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五)建筑(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集贸市场(四面敞开的除外);(六)体育场馆、会堂;(七)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八)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

二、申请须知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场所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合格法律文件;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场所平面图和有关说明;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报材料中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各种打印、复印的文件资料)应统一使用A4格式纸张,提交场所平面图应清晰、规范,标明尺寸、方位、门窗以及疏散通道、出口、楼梯等。

三、办理情况

项目受理→ 经办审核→ 科(处)领导审核→ 支队领导审批→ 发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办理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资料齐全的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安排实地检查,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当与其场所装修工程消防验收一并办理的,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时限执行其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的时限。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联系电话:0591—87089866

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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