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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印章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局直各单位:
根据市局《关于调整市公安局部分机构的通知》(榕公[2003]58号)精神,市公安局户政处改为社区警务指导处,为方便工作,决定即日起启用“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印章,“福州市公安局户政处”印章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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