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7-0100-2007-0002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07-02-27
- 标 题: 关于启用“福清市公安局三山森林派出所”等12枚印章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办[2007]8号
- 发布日期:2007-02-27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局直各单位:
根据市委编办《关于寿山等森林公安派出所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榕委编办〔2006〕33号)、《关于南屿等森林公安派出所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榕委编办〔2006〕34号)精神,原“福清市公安局东张森林派出所”、“福清市公安局灵石森林派出所”、“长乐市公安局江田森林派出所”、“长乐市公安局大鹤森林派出所”、“闽清县公安局美菰林业派出所”、“闽清县公安局白云山林业派出所”、“罗源县公安局城关森林派出所”、“福州市公安局红寮森林派出所”、“连江县公安局陀市森林派出所”、“平潭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等10个单位分别更名为“福清市公安局三山森林派出所”、“福清市公安局东张森林派出所”、“长乐市公安局古槐森林派出所”、“长乐市公安局金峰森林派出所”、“闽清县公安局美菰森林派出所”、“闽清县公安局塔庄森林派出所”、“罗源县公安局松山森林派出所”、“福州市公安局寿山森林派出所” “连江县公安局东湖森林派出所”、“平潭县公安局海滨森林派出所”。同时,“连江县公安局长龙森林派出所”、“连江县公安局丹阳森林派出所”2枚印章磨损严重,影响机关形象。为方便工作,决定新刻制“福清市公安局三山森林派出所”等12枚印章,即日启用,旧印章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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