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

- 索 引 号: FZ00107-0100-2007-0000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07-08-14
- 标 题: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关于办理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社指〔2007〕17号
- 发布日期:2007-08-14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关于办理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榕公社指〔2007〕17号
来源:社区警务指导处
时间:2007-08-14 00:00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社区警务大队:
现将省公安厅闽公治〔2007〕47号《关于办理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要求开展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联系。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办理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公治〔2007〕47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户政(治安、社区警务指导)处、支队、科:
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精神,2005年以来,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了多家人才派遣单位。为保证用人的需求和人才派遣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少人才派遣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设立集体户口。为规范办理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口的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口的条件。
1、人才派遣单位须经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经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2、人才派遣单位所在地属于市辖区行政区域范围;
3、人才派遣单位必须是属于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行业系统行政部门所属的机构;
4、人才派遣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营业执照;
5、配备专职协管人员负责集体户口管理;
(二)设立集体户口的程序。
人才派遣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人才派遣单位持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集体户的文件,到人才派遣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办设立集体户。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同意人才派遣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同时,应报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备案。
二、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落户对象和条件
(一)落户对象。
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的落户对象为与人才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行业系统所属的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落户对象限于本行业本系统内派遣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二)落户条件。
需在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落户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由专职户口协管人员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加盖签章的复印件);
2、相应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签注意见的《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被派遣人员与人才派遣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人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注明派遣人数的《派遣协议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服务。人才派遣是一种新型人才就业方式和用人模式,是企业用工制度的创新,也是防止劳资纠纷的有效措施。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经济区的大局出发,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切实做好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为人才派遣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推动我省劳务派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调查摸底,清理整顿。各市、县(区)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本辖区人才中介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开展一次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对已设立的人才中介单位集体户要重新核定,凡不符合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粮食厅联合制定下发的《福建人才中介单位集体户口、粮食管理办法》规定的,坚决予以取消。对未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的人才中介单位集体户,要立即停止办理有关户口业务,并予以清理撤消。同时要完善人才中介单位集体户口管理措施,建立人才中介单位集体户口有序管理机制,确保既方便群众办理户口,又严格户口登记管理。
(三)检查指导,规范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和改进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帮助、指导、督促人才派遣单位制定并落实专职户口协管人员工作职责和集体户人员管理办法,及时开展专职户口协管人员集体户口管理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集体户内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正常流动。同时,要经常跟踪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口管理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若发现违反有关规定,存在虚假用人,或在集体户内存在虚假派遣人员的,要责令其清理整顿,并停止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各地工作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人才中介单位设立集体户情况调查表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集体户情况调查表
市、县(区)
人才中介
机构名称 集体户口人数 批准成立人才中介机构机关 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的 人才中介机构所属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
注:1、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机关是指各级政府人事管理部门。
2、批准设立人才中介单位集体户的是指相应的公安机关。
3、人才中介机构所属是指人才中介机构所属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或注明属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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