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2600-2017-0015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17-09-12
  • 标    题: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对未经许可私自倒卖柴油行为有关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17〕337号
  • 发布日期:2017-09-1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对未经许可私自倒卖柴油行为有关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榕公综〔2017〕337号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 时间:2017-09-18 11:52

上街(高新区)分局:

你局《关于对未经许可私自倒卖柴油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榕公上综〔20171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闭杯闪点大于60℃的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日常监管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的规定,销售柴油应当取得经营许可。同时,由于柴油已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类别属于危险货物范畴中的易燃液体,因此运输、储存柴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等国家规定。实际执法中,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运输、储存、邮寄、携带柴油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有关国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拘留处罚,有关国家规定中还规定应当进行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福州市公安局

201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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