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2600-2017-0015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17-09-12
  • 标    题: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危险驾驶案中车辆属性认定问题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17〕338号
  • 发布日期:2017-09-1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危险驾驶案中车辆属性认定问题的批复
榕公综〔2017〕338号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 时间:2017-09-18 11:53

台江分局:

你局《关于如何办理无车辆属性鉴定案件的请示》(台公综〔2017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目前我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仅限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鉴定机构不再受理非交通事故车辆的属性鉴定业务,而且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车辆属性并不属于应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事项。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条之规定,车辆管理所负责机动车登记业务,因此,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危险驾驶案中涉案车辆的属性问题,对已登记的车辆,可直接以登记情况认定车辆属性,对未登记车辆,可由办案单位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规定,根据涉案车辆的外观和技术参数进行认定。上级机关如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福州市公安局

 201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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