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05-00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05-03-25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0]140号
  • 发布日期:2005-03-25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榕公综[200]140号
来源: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时间:2005-03-25 00:00




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

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市局制定了《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市局交巡警支队。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程序规定



为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深化交巡警体制改革,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速度,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快速处理在福州市辖区道路上发生仅造成车物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或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执勤民警负责。

    第二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撤离事故现场后,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而报警的,应当向执勤民警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有关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车型及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事故事实以及车物损失情况等文字记录材料,执勤民警根据记录并依照《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场制作《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交事故当事人。当事人持《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凭证向责任方或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理赔。

    第三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110报警,执勤民警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车型及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事故事实以及车物损失等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执勤民警应当依照《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场制作《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各方当事人。当事人持《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凭证向责任方或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理赔。

第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应当立即向110报警,执勤民警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车型及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事故事实以及车物损失等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迅速采取施救措施,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执勤民警应当依照《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场制作《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各方当事人。当事人持《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凭证向责任方或各自投保公司定损理赔。

第五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当事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110报警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执勤民警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车型及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事故事实以及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损坏等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执勤民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派员到场共同协商处置。执勤民警应当依照《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场制作《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各方当事人。当事人持《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凭证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

第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110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无保险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执勤民警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有无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驾驶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车等情形和事故形态、事故事实、车物损失等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并由两名以上事故处理民警负责,依法启动普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第七条  执勤民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有机动车系属省外保险公司承保的,在责令车辆撤离现场并制作《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应当告知该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向承保公司在福州市同系统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由该保险公司办理代查勘业务。

第八条  执勤民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也可以共同请求民警进行调解,民警应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  执勤民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需要110报警登记备案的,指挥中心110接警人员在接警时,应当询问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是否有争议,若无争议的,要告知当事人,110已登记备案,不派民警到现场处理,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办理定损理赔事宜。

    第十一条  执勤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有徇私舞 、弄虚作假等行为被当事人举报的,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室应派人进行查实监督。

    第十二条  执勤民警对于不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做好现场先期处置和维护现场秩序工作,并立即通知本辖区交巡警大队案件调查中队民警到场处理。

    第十三条  执勤民警必须在24小时内将作出的《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交所在派出所或交巡警大队,派出所或交巡警大队应当指定专人两天内录入计算机存档;有关证据材料按月整理归档。

派出所或交巡警大队应当建立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台帐和档案,纳入事故内业和工作业绩的考核内容,做好每月事故处理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文书,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统一印制,编号按辖区、年份、序号(5位数)组成,由各县(市)区交巡警大队负责编制,首字分别冠以各县(市)区简称,如鼓楼区的编号为:(鼓)公交[××××]×××××号。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责解释。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福 州 市 公 安 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公安交巡  规定  事故快速处理  通知

  抄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法制处。

本局领导。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05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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