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05-0003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05-11-14
- 标 题: 转发公安部治安局《关于印发〈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工作中住址项目填写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社指[2005]22号
- 发布日期:2005-11-14
- 有 效 性: 有效
转发公安部治安局《关于印发〈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工作中住址项目填写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榕公社指[2005]22号
来源:社区警务指导处
时间:2005-11-14 00:00
转发公安部治安局《关于印发〈办理
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工作中住址
项目填写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社区警务大队:
现将公安部治安局《关于印发〈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工作中住址项目填写规范〉的通知》(公治〔2005〕2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与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联系。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
工作中住址项目填写规范》的通知
公治[2005]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户政、人口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派出所工作指导总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为规范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工作中住址项目填写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社会管理,公安部三局制定了《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工作中住址项目填写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六日
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
工作中住址项目填写规范
为规范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工作中住址项目填写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社会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行政区划名称填写规范
行政区划名称填写基本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区(县、市、旗)××乡(镇、街道、苏木)
(一)对于省会市或自治区首府,可不冠以省、自治区的名称。
(二)对于地级市所辖的县级市,填写时略去地级市名称,直接填写为××省(自治
区)××(县级)市。如“山东省曲阜市”,而不能填写为“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
(三)对于未被赋予单独行政区划代码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填写。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属跨行政区域设立,已重新编制、正式使用新地名和公民住址,且所涉及行政区域范围内原所载地名和公民住址信息不再具有实际意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二是具有户口管理权,已经公安部批准制作居民身份证印章版,且独立签发、管理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城镇居民住址填写规范
城镇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标准地名+门(楼)牌号+门(楼)详址。
(一)标准地名:指经有关部门审批命名的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在冠以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名后,可并列小区名称。如,远大路世纪城小区和远大路金源小区。
(二)门(楼)详址填写基本格式为:××幢(栋、楼、座)××单元××室(号)。
(三)城镇集体户口居民住址填写参照上述规范,不得以单位名称填写。
此外,幢(栋、楼、座)、单元、楼层、户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平房不填写单元号。
三、农村居民住址填写规范
农村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村(嘎查)+门(楼)详址。
(一)乡(镇、苏木)辖区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乡(镇、苏木)××街(路、巷、胡同、里弄)××号”填写。
(二)门(楼)详址填写基本格式为:××组(社、自然村)××号。门(楼)编制方法与城镇一致的,与城镇居民住址的填写规范相同。
过去公安部或公安部三局对于居民住址填写的有关要求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