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05-0003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05-11-30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05〕691号
- 发布日期:2005-11-30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公综〔2005〕691号
来源:政治部
时间:2005-11-30 00:00
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绩效考评暂行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局直各单位:
现将《福州市公安局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于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局绩效办(联系人:林家栋,联系电话:87026056)。
附件:1、《福州市公安局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试行)
2、福州市公安局基层派出所绩效考评关键测评指标(试行)
3、福州市公安局基层派出所民警绩效考评关键测评指标(试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福州市公安局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安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考评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评主要通过明晰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实时监控、反馈、沟通单位和民警的工作状况,定期对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工作实绩进行制度性的评价,考评结果与个人津贴、奖惩、晋升挂钩,充分发挥绩效考评激励作用,提升各级公安机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水平。
第三条 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客观公正;
(二)明晰职责、确定目标;
(三)逐级负责、简便易行;
(四)督察反馈、分类指导;
(五)定期评估、奖惩激励;
(六)团队个人、协调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均成立绩效考评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绩效考评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挂靠政工或督察部门。基层科所队成立绩效考评小组,由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并吸收民警代表任小组成员。 绩效办、绩效考评小组的职责是:
1、制定和实施绩效考评规范;
2、检查和监督绩效考评工作执行情况;
3、收集、整理、分析绩效考评结果;
4、指导考评责任人完成绩效考评工作;
5、利用绩效考评结果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
6、接受和处理对考评结果的复核申请;
7、研究决定绩效考评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在绩效考评中的职责:
1、制定适合本部门的考评办法;
2、确定单位(或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评要素;
3、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督察、检查和考评,分析评估绩效考评情况;
4、沟通、评价被考评对象的业绩;
5、与被考评对象讨论发展计划;
6、与被考评对象讨论激励政策或方案。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按隶属关系负责单位和民警的绩效考评;上级公安机关职能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协助抓好下级对口职能部门和正职领导的绩效考评。
第三章 内容与程序
第七条 绩效考评分为考评标准设定、检查反馈和评价应用等三个环节。
第八条 考评分为单位绩效考评与个人绩效考评两类。对单位重点考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个人重点考察遵守行为规范和业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九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个人考评公共部分基本分为30分,业务部分基本分为70分。考评加分不封顶。公共部分基本分扣分满30分,则本月考评以“0”分计算;业务部分基本分的扣分以本项目基本分为限,不进行倒扣。
第十条 制定考评标准的要求
(一)充分沟通、形成共识:考评标准、权重和操作程序等要广泛征求考评责任人和考评对象的意见,集思广益,形成共识。
(二)具体明确、简单易行:考评标准和操作程序的设定要清晰具体(坚持量化的原则,无法量化的要细化或规程化)、切合实际,可衡量实施,并明确完成时间。
(三)分类指导、科学合理:纳入考评的工作目标要区分不同单位、部门和岗位分类制定,在考评权重上可进行科学、合理的调节。
(四)突出重点、动态管理:突出本单位(部门)工作重点,体现本岗位的主责和主要工作目标,避免面面俱到;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和临时突击任务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微调。调整后的考评标准应及时通知被考评对象。已经成为本单位民警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较容易达到的业务工作目标,不必列入考评(可作为免检项目)。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应主要通过公安局域网平台进行,考评单位和个人通过“福州市公安局警务绩效考评管理系统”完成各项考评工作,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或由督察责任人维护构成。
第十二条 考评周期。对局直各单位和各分局考评周期为年度;对科所队和民警的考评周期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其中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考评均取月考评平均分。
第十三条 考评方法
(一)系统评分。警务绩效考评管理系统从综合警务系统中实时提取单位或民警相关考评数据,进行自动评分。单位(个人)及时核对,绩效办(考评小组)审核确认。
(二)督察评分。直接领导或上级业务部门按干管权限和考评标准进行适时督察评分,单位(个人)及时复核,绩效办(考评小组)审核确认。
每月25日为考评截止日。每月末最后1天至次月的头3天为月绩效考评时间; 每年7月的1日至5日为半年度绩效考评考评时间;每年1月5日至15日为上年度绩效考评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三)考评全过程公开,单位和个人的考评结果在网上公布,接受单位(个人)的监督,增强透明度。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部门应对各单位和个人的考评情况进行监控,对统计上报的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以及民警、群众投诉的其它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部门应将单位、个人的季考评和年考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单位和民警个人。各级领导应定期向所属单位和民警个人通报绩效考评情况,采取集中讲评和个别面谈等形式进行指导,通过抓两头带中间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切合队伍实际情况的思想政治工作,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十六条 被考评单位和个人对季度或年度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绩效办(考评小组)提出申诉、复议。绩效办(考评小组)必须认真开展核查,在收到申诉、复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议期间不影响考评结果的使用,复议后原考评结果需要改变的应进行公示,并按新的考评结果兑现奖惩激励措施。
第四章 评价与应用
第十七条 月考评不分等级,月考评分数作为月津贴发放和季度、半年度、年度考评等级(取月平均分)的依据。
第十八条 年度考评分为A、B、C、D、E五等,其中年度考评结果为A等的民警人数,不得超过本级公安机关民警总数的10%;年度考评结果为B等(含)以上的民警人数,不得超过本级公安机关民警总数的25%,C、D、E等级由各级公安机关确定。
考评中,单位正职领导的“业务分”与本单位的考评等级直接挂钩。
第十九条 绩效考评结果应作为各级公安机关评先评优、人事调整、职务晋升、公务员年度考评和每月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其中: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A等的单位领导和民警在晋职、晋级时优先考虑。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C等(含C等)以下的单位领导和民警不得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
年度绩效考评评为D等(含)以下的单位正职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或告诫。
年度绩效考评为E等的,直接评为不称职公务员。
年度考评结果作为民警职务晋升、优先选择休假时段、交流轮岗时优先择岗以及选送进修学习的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应定期与直接下属进行绩效面谈,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帮助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突出绩效考评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同时,要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训练,帮助民警提高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不断适应形势和任务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在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不断创新、拓展各种有效激励措施,体现公安机关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局、局直各单位及所属部门和个人的考评。各县(市)区公安局和民警的绩效考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市局绩效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公安 绩效考评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政法委,市人事局,省公安厅政治部,
本局领导,存档。 (共印90份)
福州市公安局政治部 2005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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