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12-0015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12-07-05
- 标 题: 关于加强城市占道施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12〕416号
- 发布日期:2012-07-0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施工现场交通秩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占道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确保行人车辆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加强城市占道施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福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城市道路占道施工交通组织
(一)交通组织应从时间上、空间上使交通流均衡分布,诱导为主、管制为辅,尽可能提高施工点段、周围路网的通行能力,最大限度满足施工作业控制区沿线居民、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出行需求。
(二)优先采取修建临时便道等方法,降低占道施工作业对交通的影响,占道施工路段允许通行的车道或临时便道应满足安全通行的最小宽度要求。
(三)依次优先保障行人、非机动车及公交车通行,视情调整公交线路、站点,临时公交站点应保障乘客安全上下车。
(四)制定交通应急预案,降低交通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导致的交通拥堵发生。
(五)对城市道路新建、扩建、地铁建设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提出既适应建设需要,又能保障通行要求的对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小施工项目对正常交通的影响,并对道路的断面形式、公交港湾站点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交叉口拓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等提出建议,改善通行条件,满足交通需求。
(六)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中断交通的,提前介入施工交通组织,督促建设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参与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并征求社会意见,特别是施工道路沿线单位、居民意见。对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小范围占道施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助建设单位制定交通组织方案。
(七)交通组织方案应符合《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的要求,科学组织设计,综合考虑周边路网条件,合理划定控制范围,完善交通管理设施,保障沿线居民、单位员工等人员的基本出行需求,降低占道施工作业对交通的影响程度。
(八)根据交通组织方案的要求,需要临时增设和搬迁交通设施的,实行“四同步”施工,施工完成后恢复原状,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通行车辆。
二、依法审批城市道路占道施工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城市占道施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辖,由县(市、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对因发生水、电、气地下管网泄漏、故障等突发事件需要挖掘道路抢修施救、事先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对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或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形,不予批准占用、挖掘道路;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安排占道施工,按轻重缓急合理组织施工顺序,避免出现同一路段反复施工、大范围或相邻替代道路同时施工等现象。
县(市、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占道施工的不同类型、规模大小,结合道路产权或路政管理单位的审批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材料受理和审核。认真受理和审核占道施工申请材料,并将下列资料存入档案:
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
2、施工立项的审批文件或相关政府会议纪要复印件。
3、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地点地理位置图、施工组织设计,挖掘道路的还需提供施工横剖面示意图、纵剖面示意图及交通设施的数量、种类、点位和方位,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4、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包括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的施工现场交通组织示意图,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对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中断交通的,交通组织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参与制定。
5、交通影响较大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现场交通组织管理方案,包括协管员数量、警示标志牌等安全防护设施数量、每天现场安全负责人值班表及联系方式,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7、交通安全保证书。
8、相关审批的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县(市、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方案评审。组织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占道施工区域进行实地勘察,分析研判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形成意见。同时,根据占道施工区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民警和交通协管员巡逻勤务,确保占道施工区域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三)交通管制通告。县(市)、马尾区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区域需要发布交通管制通告的,由各县(市)、马尾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道路占道施工区域需要发布交通管制通告的,上报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办理。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应当及时受理交通管制通告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材料受理。应将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报的以下资料存入交通管制档案:
1、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交通管制的报告。
2、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复印件。
3、施工立项的审批文件或相关政府会议纪要复印件。
4、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地点地理位置图、施工组织设计,挖掘道路的还需提供施工横剖面示意图、纵剖面示意图,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5、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包括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的施工现场交通组织示意图,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对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中断交通的,交通组织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参与制定。
6、交通影响较大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现场交通组织管理方案,包括协管员数量、警示标志牌等安全防护设施数量、每天现场安全负责人值班表及联系方式,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二)方案评审。占道施工区域属于主次干道的,应当组织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分析研判占道施工区域的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形成意见,确保占道施工区域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三)交通管制通告。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应当在交通管制前5天发布交通管制通告。
三、规范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设置
(一)施工作业控制区周边道路应设置施工预告标志、绕行标志和其它临时指路标志,引导车辆、行人通行。
(二)临时标志可附着在路灯杆或设置在支架上,设置在支架上的临时交通标志应放置于路外易见处,设置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应固定牢固,防止意外移动。
(三)施工作业路段宜设置锥形交通路标、护栏等隔离设施,分离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
(四)施工路段及周边道路的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可移动信号灯、减速垄、停车或让行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对于原有已经不适用的交通标志、标线应当同时移除或者清除,以免产生误导。
(五)城市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围挡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规范管理、统一式样的原则。用于引导交通的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式样及设置方式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规定,标志牌面必须采用二级以上的反光膜,夜间施工需设置施工警告灯信号。
(六)城市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围挡在施工区域内按照下列标准设置:
1、道路施工工程现场必须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统一制式要求的闪光路障灯、施工作业标志牌、导向指示牌等发光或反光警示标志。
2、在道路设施上的各种施工作业,要提前在施工车行方向前端的交叉路口设置导向分流标志。
3、道路施工工程使用的警示标志、围挡应在施工区域两端和周边摆放,要有专人看管并同时做好交通引导。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出入口设置围挡应确保安全视距。
4、在施工作业期间,工程现场要设置并开启黄色闪光工程警示灯。
5、占道施工时,应设置施工围档。即施工作业控制区周围除留有必要的施工人员、施工车辆进出口通道外,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板、路栏或锥形交通路标等设施。
6、道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收回路栏、标志等安全设施。长距离施工现场设置的路栏、标志可分段施工后分段收回。
7、夜间没有恢复正常交通功能的施工作业控制区,应在围挡、路栏或锥形交通标顶处每隔20m左右设置高亮度的施工警告灯。
8、必须在道路作业警示区的起始端设置道路施工标志。
9、限速标志设置于道路施工标志下游。快速路、主干路上的施工路段限制车速可设置为60km/h、40km/h或更低,次干路、支路限制车速可设置为30km/h或更低。
(七)道路维修、抢修工程车辆(含摊铺机、切削机、压路机、铲车、各种货车等)都必须设置明显标志,作业时还要设置并开启黄色闪光工程作业灯。
(八)占道施工所需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到位后,方能进行施工。
四、主动开展宣传引导
(一)对占用道路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广大市民选择合适的出行工具和线路。
(二)对长时间、大范围占用道路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提请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泛进行宣传,争取广大市民的支持配合。
(三)要加强占道施工动态交通诱导,通过交通广播电台、电子显示屏等,动态发布施工路段及周边路况信息,及时引导市民出行时避开施工路段,避免出现严重交通拥堵。
五、强化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一)应当加大对占道施工区域及周边道路进行巡查力度,实时跟踪占用道路或道路施工进度,检查交通安全设施和巡逻勤务是否按要求落实到位,并加强与住建、市容(城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占用道路施工交通管理工作台账,严格占道施工审批制度,形成监管整体合力。
(二)发生交通阻塞时,要及时做好分流、疏导工作。遇有严重交通堵塞、恶劣天气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三)要落实施工车辆、驾驶人源头管理措施,根据运送施工材料的进出线路核发车辆通行证,对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要求定期检查施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四)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道路,重点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时间空间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路面及配套交通安全设施恢复等情况,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施工结束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会同道路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
(五)道路工程施工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着统一颜色有明显反光标志的工作服方可上岗。道路施工工程现场必须要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头戴安全帽,身着有明显反光警示标志工作服,手持发光安全交通棒。具体负责施工现场作业时的安全管理和交通引导。各施工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安全员人数,小型施工工程不得少于一名,大型施工工程不得少于二人。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通报道路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致使正常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市局下发的其他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城市占道施工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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