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23-0017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23-04-13
  • 标    题: 福州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城区外卖寄递行业配送监管平台记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23〕109号
  • 发布日期: 2024-01-0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城区外卖寄递行业配送监管平台记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公综〔2023〕109号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 时间:2024-01-09 11:40
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文明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卖寄递行业配送管理,规范外卖寄递行业配送监管平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福州市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福州城区外卖寄递行业配送监管平台记分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公安局   中共福州市委文明办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邮政管理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413 

    

     

  福州城区外卖寄递行业配送监管 

  平台记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卖寄递行业配送管理,规范外卖寄递行业配送监管平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福州市外卖寄递行业配送摩托车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城区外卖寄递行业配送监管平台记分管理(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记分管理”)的记分认定、信息采集、结果应用、减分修复等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福州城区是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管平台记分管理,是指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的外卖寄递骑手交通违法行为,以及通过动态信息监测收集的车辆违法轨迹信息,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骑手进行相应记分。 

  第四条  监管平台记分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外卖寄递行业配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健全科技管理数据闭环,与市场监督管理、商务、邮政管理、城市管理执法、文明办等部门,以及外卖寄递企业共享信息,对配送骑手和车辆实行联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商务、城市管理执法、文明办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监管平台记分管理: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外卖寄递行业骑手的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并对骑手实施记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外卖配送平台、同城快送平台落实对记分骑手的内部安全教育管理等措施。 

  (三)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邮政快递企业落实对记分骑手的内部安全教育管理等措施。 

  (四)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商超配送企业落实对记分骑手的内部安全教育管理等措施。 

  (五)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外卖寄递行业配送车辆在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相连的公共场所停放管理。 

  (六)文明办负责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开展外卖寄递行业骑手不文明交通行为曝光,开展文明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倡导文明出行。 

    

  第二章  记分认定 

  第七条  每名骑手年度总分12,未记满的,1231日自动清分。具体记分规则如下: 

  (一)一次记12 

  1.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 

  2.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3.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 

  4.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 

  5.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6.阻碍执法被行政处罚的。 

  (二)一次记6 

  1.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 

  2.驾驶加装、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3.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 

  4.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 

  (三)一次记3 

  1.非机动车逆向行驶; 

  2.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即:上高架桥、驶入快速路行驶的); 

  3.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四)一次记1 

  1.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手中持物; 

  2.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3.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4.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 

  5.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的骑手乱停车违法行动信息,应定期上传至平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照第七条对应条款记分。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九条  外卖寄递企业应通过平台及时提供更新骑手和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每月对骑手上月的交通违法和记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通过平台推送至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十条  外卖寄递企业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推送的骑手和车辆违法、记分等信息,应纳入企业管理记录,并落实信息安全保密责任。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内部安全教育管理等措施强化骑手管理,并通过平台定期反馈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商务、邮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商务、邮政管理等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外卖寄递企业将骑手和车辆信息及时上传平台,并运用平台实施联合监管,督促企业对记分骑手落实内部安全教育管理,构建“公平、统一、透明、规范”内部安全教育管理机制。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将骑手记分情况通过平台告知企业,引导企业落实以下内部管理措施:记分达6分的,参加内部安全教育培训3天;记分达9分的,参加内部安全教育培训6天;累计扣满12分的,参加内部安全教育培训9天,培训结束后记分清零;一个自然年内2次以上记满12分的,由外卖寄递企业审慎考虑人员使用。 

  第十三条  接受内部安全教育的骑手,平台将信息推送至所有外卖寄递企业,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应用”的原则,落实内部安全教育管理,健全“一体化”闭环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外卖寄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骑手安全考核制度,加强骑手日常安全教育、车辆检测,做好平台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商务、邮政管理等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行业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商务、邮政管理等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未落实记分骑手内部安全教育管理措施的企业负责人实行联合约谈。 

  第十七条  鼓励外卖寄递行业优化骑手薪资构成,设立交通文明安全奖,对一年内无违法记分的骑手,年终予以奖励。 

    

  第五章  减分修复 

  第十八条  骑手可以通过举报违法、参加学习、执勤体验、参加志愿活动、满分学习等方式进行减分。 

  (一)举报假套牌、改拼装窝点经查证属实的,一次减12分; 

  (二)举报假套牌车辆经查证属实的,一次减3分; 

  (三)通过“福州交警微发布”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教育模块学习的,参与1次学习减1分,一天不超过1分; 

  (四)参与早晚高峰执勤体验和志愿服务的,参与1次减1分,一天不超2分; 

  (五)记满12分骑手不能参加减分,需集中参加5天的满分学习后予以清分; 

  (六)减分为一次性核减,最多核减至清零状态。年度减分最多不超过9分。  

  第十九条  外卖寄递骑手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除记分有效期满系统自动修复外,其他记分存在异常的,由外卖寄递企业统一通过平台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修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卖寄递行业是指快递、外卖、邮政、商超配送、同城快送等行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4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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