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7-0200-2024-0009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24-01-29
- 标 题: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社会考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公交综〔2024〕12号
- 发布日期: 2024-01-3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清、长乐、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大队,支队驾管所、行政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社会考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社会考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社会考场管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考试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驾驶人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5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驾驶人考试场地及考试系统规范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8〕439号)等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社会考场(以下简称“社会考场”)是指为弥补驾驶人考试资源不足和便利驾驶人考试,依托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用、管理的供小型汽车驾驶人进行科目考试的考场。
第三条 社会考场实行自愿投建、自负风险。根据我市考试能力的实际情况,按照满足考试需要、合理优化布局、方便群众出行以及优先在城郊结合部、城市人口发展增量较多区域建设的总要求进行布建。
第四条 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购买社会考场的考试场地租赁费按照物价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价格计取,从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中列支。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调整,租赁费也相应调整。
第六条 社会考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人拥有考场国有建设用地及建筑物的使用权,土地用途应符合规划要求;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社会考场建设的,应当事先经政府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作为社会考场;
(三)考场建筑物应具有合法产权,不存在违章搭盖等情形;
(四)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改革政策和福州本地考试工作实际要求实时配套完善、升级提质;
(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六)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考试系统维护技术人员;
(七)考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考训分离。不进行考试时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不得用于驾驶训练,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七条 社会考场承接主体确定流程:
(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向社会公告社会考场的购买服务需求,公告中应包含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社会考场承接主体;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确定的社会考场承接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考场管理、评价考核和惩戒退出等制度;
(四)社会考场承接主体根据签订的合同,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方法和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规范、标准要求等建设考场;
(五)社会考场建设完成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验收,并提交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文件资料;
(六)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验合格后,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考场使用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方能用于考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九条 此前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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