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2701-2013-0003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13-03-19
  • 标    题: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在市区二环路(含主辅路)以内道路限制摩托车和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及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榕公综[2013]93号
  • 发布日期:2013-03-1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在市区二环路(含主辅路)以内道路限制摩托车和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及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
榕公综[2013]93号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 时间:2013-03-19 00:00

    为加强市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道路交通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3410日起,在市区二环路(含主辅路)以内所有道路,限制摩托车和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及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通行。现通告如下:

一、二环路(含主辅路)以内所有道路限制摩托车和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及未注册电动自行车通行。以往涉及二环路(含主辅路)以内道路限行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二环路以外摩托车和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及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限行道路仍按以往限行规定保持不变。

三、通行规定

(一)在以上限行区域道路和大桥(含引桥)允许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通行。

(二)二环路(含主辅路)与非限行道路相交的所有路口,禁止摩托车、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横穿。

(三)二环路以外限行路段和大桥(含引桥)与非限行道路相交的路口,允许摩托车和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及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横穿。

(四)除执行公务的警用摩托车外,违反上述规定在限行区域、路段和大桥(含引桥)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本通告所称“摩托车”指二、三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201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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