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7-3000-2021-0003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21-03-11
  • 标    题: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26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公办督〔2021〕49号
  • 发布日期:2021-03-1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26号建议的答复
榕公办督〔2021〕49号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 时间:2021-03-16 16:06

杨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道路停车位管理”的建议》(第1226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建言献策,现将涉及我局职责范畴建议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推进法律修订完善管理依据。现行《福州停车场管理办理办法》为2010年11月修正实施,已难以适应当前福州停车管理实际需要。为此,我局积极会同市司法局推进《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广泛征求市资源规划、建设、城管等市直部门和各城区政府意见和建议,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修改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增加了公共停车场规划和建设、智慧停车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政府主导确定道路停车政策、部门共治规范停车秩序等可操作、符合实际管理需要的相关规定。同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不限时道路停车泊位被长期占用问题,在《办法》中新增“在非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条款,明确规定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固化推广台江区政府主导制定道路停车政策经验。2020年5月,我局会同台江区委、区政府研究达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施策”规范停车秩序的共识,先行创建闽江北岸商务区和金融街商务区规范停车示范区,取得良好社会成效。目前,鼓楼、晋安、仓山区政府已参照台江做法,由辖区政府牵头,交警、城管、建设、房管、应急等部门参与,综合评估民生保障、停车需求等因素,“一路一策”制定道路停车政策,5部门联合对外发布通告:一是清理人行道外沿街非规划配建且无专用进出通道的停车泊位和被擅自挪用、停止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二是规范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明确人行道、设有硬隔离且宽度小于5米的非机动车道等道路不得设置停车泊位。三是在停车缺口较大,通行影响相对较小的商业综合体、医院、景区、密集住宅区周边道路规范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缓解市民停车难题。

  三、部门共治违法停车。我局与城管、消防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协同共治,严管重罚,我局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路面民警执法和电子抓拍相结合的方式,重点严管重罚医院、景区、商贸综合体等重点区域周边道路和主次干道违法停车;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园林绿地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同时,我局与市房管局联合印发《清理整治“僵尸车”工作意见》(榕公综〔2020〕3号),进一步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的长效“僵尸车”管理机制:一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停放在道路(收费停车场所除外)上的“僵尸车”。二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民事诉讼法》、管理规约等规定处置停放在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且无涉案嫌疑的“僵尸车”。三是由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经营人按照《民事诉讼法》或者约定处置停放在道路上收费停车场所,或者在道路和物业管理区域之外场所,且无涉案嫌疑的“僵尸车”。

  四、广泛宣传规范停车。我局将积极通过省、市主流新闻媒体、“两微一抖一头条”平台、“七进”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规范停车政策,依托警媒工作站,联合福州交通之声广播电台、私家车广播电台等驻站媒体,实时播出出行提示节目和安全出行宣传片,全天候反复提示驾驶人规范停车。同时,组织民警上门走访社区街道、学校、企业,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提高社会知晓率、支持率,引导市民规范有序停车,共同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福州市公安局

 2021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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