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2013年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榕政办[2013]252号)精神,特编制2013年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七部分组成。统计数据期限截至到2013年12月31日,本报告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www.fuzhou.gov.cn)公布,并报送福州市档案馆,欢迎查阅。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福州市公安局办公室,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津门路11号,电话:0591—87026208,传真:0591—87026208。
一、概述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榕政办〔2013〕199号),我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3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工作包括:
(一)继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实时更新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台帐制度,按时报送政府信息台帐,及时做好核查工作,提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度,保障公众知情权。
(二)认真做好公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及时受理、转办、答复公众对我局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提高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合法性和时效性。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在及时依法办好每份申请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健全相关制度。
(三)积极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积极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局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和更新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信息;及时发布重要的政务活动、决策部署、人事任免等信息,主动公开民警招录、装备财务和政府采购等信息;及时发布有针对性的预警信息和安全防范知识;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发布权威信息,不断提升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四)继续加大相关政策的解读和网络问政的力度。在集中反映公安机关工作成效和便民利民措施、公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政策和重要事项的同时,做好对公安机关制定的政策文件的解读说明工作,便于公众对政策文件的理解,扩大政策的知晓率,加大政策执行的力度;围绕我局组织开展的可向社会公开的重大活动或专项行动,及时在市局政府门户网站(福州公安公众服务网)开辟专题专栏,集中发布信息,丰富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进一步依托福州公安公众服务网“警民互动”专栏开展“在线咨询”、“网上调查”、“民意征集”等互动交流活动,围绕社会关注度高且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广泛征求网民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建立完善网络问计和问政机制,进一步改进公安工作,争取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严格执行《福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工作程序和责任,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主要类别情况
目前,我局自公开政府信息以来已累计主动公开了1039条政府信息,全文电子化率达100%,2013年度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11条。2003年至2012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928条(其中2003年27条、2004年26条、2005年40条、2006年113条、2007年128条、2008年104条、2009年56条、2010年119条、2011年165条、2012年150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有:机构职能类、政策规范性文件类、业务统计数据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行政许可的事项及办理、教育政策及措施、业务工作类及人事信息等。内容涉及交通管理、户籍管理、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边防管理、监所管理、消防管理、禁毒管理、法制管理及综合管理等十多种业务类型。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
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五种形式:一是互联网门户网站(www.fzga.gov.cn)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网站上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了7种检索功能,能够方便迅捷的查询相关信息。二是举行新闻发布,2013年度市局共召开新闻发布会24场,对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重点任务、重大决策进行解读并通报执行进展情况。三是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纸质、电子文档报送市档案局,由档案局在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方便群众查阅。四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五是本局设立的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的网上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局年内共收到公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4件。办理情况如下:3条申请属于我局已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办已引导申请人直接在网上查询;1条申请的政府信息经我局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7条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我局掌握范围,建议向相关部门咨询;3条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范畴,建议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年度我局没有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本年度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诉讼1起、行政复议4起。
行政诉讼案情如下:原告项显发于2013年1月5日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福州市公安局(2012)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我办于2012年7月5日收到项显发提出的“2011年5月11日平潭县北厝镇吉钓码头工地实施的爆破工程审批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7月6日立即将此件交具体爆破审批承办单位治安支队办理。治安支队于7月6日将办理结果反馈我办,我办7月10日(在规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我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根据我局治安支队的查询结果表明:我局自2011年元月至12月底,未收到爆破作业项目名称为 “平潭县北厝镇吉钓码头工地的爆破作业工程”的申请,不存在“平潭县北厝镇吉钓码头工地实施的爆破工程审批情况”的政府信息。因此我局2012年作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建议申请人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咨询”的答复。2013年1月16日,原告收到福州市公安局的应诉答复书之后已撤诉。
行政复议情况见附件2。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目前我局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偏少并且还是兼职人员,工作力量不足。二是一些单位的领导和民警在制作公文时不能准确界定公开属性,导致公开度不够。三是一些群众混淆了依申请公开与投诉、申告、举报、咨询的区别,提出了与政府信息公开无关的申请。
(二)改进措施。一是通过我局政府门户网站“网上依申请公开”、“意见箱”栏目,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征集社会评议意见和建议,据此采取措施补缺补漏,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开展业务学习、组织专题培训、加强日常指导等途径,进一步增强局直各单位领导和民警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提高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视度和民警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宣传使群众能正确行使好权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七、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
无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1:福州市公安局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表
附件2:福州市公安局2013年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情况表
附件1:
福州市公安局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表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2013年度 |
历年累计 |
主动公开文件数 |
条 |
111 |
1039 |
其中:1.政府网站公开数 |
条 |
111 |
1039 |
2.政府公报公开数 |
条 |
0 |
0 |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
条 |
14 |
60 |
其中:1.当面申请数 |
条 |
0 |
1 |
2.网上申请数 |
条 |
12 |
55 |
3.信函申请数 |
条 |
2 |
4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条 |
14 |
60 |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
条 |
4 |
14 |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条 |
0 |
3 |
3.不予公开答复总数 |
条 |
0 |
2 |
4.其他类型答复数 |
条 |
10 |
41 |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数 |
件 |
0 |
0 |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减免金额 |
元 |
0 |
0 |
行政复议数 |
件 |
4 |
4 |
行政诉讼数 |
件 |
1 |
1 |
接受行政申诉、举报数 |
件 |
0 |
0 |
附件2:
福州市公安局2013年因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行政复议情况表
结案时间 |
申请复议 |
被复议单位 |
原 因 |
结 果 |
2013年12月4日 |
张时珍 |
闽侯县公安局 |
申请人要求公开申请人家房屋被故意损毁予以刑事立案后刑侦部门的侦办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 |
2013年12月4日 |
张时珍 |
闽侯县公安局 |
申请人要求公开申请人家房屋130.4平方米木结构楼房及屋内相关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价目明细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 |
2013年12月4日 |
张时珍 |
闽侯县公安局 |
申请人要求公开申请人寄送的《刑事控告书》后公安机关受案、侦办过程,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 |
2013年12月4日 |
张时珍 |
闽侯县公安局 |
申请人要求公开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侯公刑不立[2012]00012号)的审查过程,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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