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公告
榕公综〔2016〕433号

根据《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福州市公安局会同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现予发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 


福州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弹药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等。 

4、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及各类子弹。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2、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三)管制器具类,包括: 

1、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其他刀具。 

2、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包括: 

1、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气体。 

2、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 

3、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 

4、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质。 

5、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6、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7、上述物品的混合物。 

(五)毒害性物品类,包括: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包括: 

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中规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包括: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种类

品名

限带数量

备注

民用生活生产工具

锂电池

累计不得超过2个

单品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

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等;

累计不得超过3把(含),并保持包装完好

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

斧头、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

单品长25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

球棒、木棍等木质棍状物品

单品长50厘米—160厘米,直径6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

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物品

白酒(50度以上)

累计不得超过2公斤(含)

应当保持包装完好

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

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含)

累计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含)

物品带有易燃、易爆标识的禁止携带

花露水、香水、洗甲水;

单品不得超过500毫升(含)

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含)

打火机

累计不得超过5支(含)

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的禁止携带

安全火柴

累计不得超过20盒(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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