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公综〔2019〕29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有效推进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现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福州市公安局

2019年10月12日

 

福州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根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五城区是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第三条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严格管理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应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号牌及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五城区电动自行车采用新式号牌,分为黄色和蓝色两种颜色,实行分区域通行管理,其中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允许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黄色号牌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自号牌领取之日起不超过4年。期限届满后,市政府将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号牌予以注销,可变更为蓝色号牌,或可报废车辆。有效期内黄色号牌办理转移登记的,只允许变更为蓝色号牌。

蓝色号牌电动自行车禁止在下列区域范围内通行:

(一)三环路(含)以内道路;

(二)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

(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在其他县(市)区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内通行。

第五条 《办法》施行前五城区已登记的绿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应当重新登记注册,免费更换新式号牌和行驶证。

《办法》施行后,取消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模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和窗口,为市民提供高效便捷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报牌服务。

第六条  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实行单列号段管理,号牌总量按照企业已缴纳社保的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路面一线员工实有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员工已换领黄色号牌或已领取过回收补偿的相应扣减核发号牌数量),原则上不再发放新的电动自行车牌证;因工作需要确需申请的,由企业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需求意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核准发放,企业统一购车、统一办理。

前款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信息变更、灭失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章 重新换领新式号牌

第七条重新换领黄色号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更换黄色号牌:

(一)被列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的;

(二)办理人身份信息与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三)单位(除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外)申请更换黄色新号牌的。

具有上述情形,无法更换黄色号牌的可允许转移登记,或更换为蓝色号牌,回收补偿期内可以办理回收补偿。

第八条对于取得五城区户籍或居住证,且一本身份证购买了多辆电动自行车的个人,只允许其名下一辆电动自行车更换为黄色号牌,其余的电动自行车允许更换为蓝色号牌或转移登记,回收补偿期内可以办理回收补偿。

对于非五城区户籍且未取得五城区居住证的个人,允许将其名下电动自行车更换为蓝色号牌或转移登记,回收补偿期内可以办理回收补偿。

第九条个人重新换领新式号牌时,交验的车辆与原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相关合法来历证明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验后予以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条自《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设置6个月的更换号牌过渡期,逾期未更换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公告牌证作废,不再更换新号牌,且不得继续在道路上通行,在回收补偿政策期内可以办理回收补偿。

过渡期内允许办理原号牌转移登记(包括个人之间车辆转移登记、单位车辆转移给个人)。

第十一条 除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外,其他以单位或法人(非自然人)名义注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将车辆转移登记至个人名下。

第十二条  重新换领新式号牌,市民需携带身份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原有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车辆到指定地点办理。

第三章 初次申领新式号牌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新式号牌(黄色、蓝色)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且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第十四条个人申请登记电动自行车新式号牌(黄色、蓝色),可通过“福州交警”APP、“e福州”APP、交警支队互联网门户网站等电动自行车网上登记功能模块办理;个人申请黄色新式号牌的也可到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申请登记电动自行车新式号牌(黄色、蓝色),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属于暂住人口的,还须提交五城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第十五条个人申请黄色号牌登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黄色号牌登记:

(一)申请人与身份证比对不一致的;

(二)年龄未满16周岁的;

(三)被列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的;

(四)非五城区户籍且未取得五城区居住证的(其中马尾区仅限罗星街道、马尾镇);

(五)名下已登记有电动自行车的;

(六)申请人或同一户籍内其他人员已领取过回收补偿的。

市民可登录“福州交警”、“e福州”APP或交警支队互联网门户网站等确认是否符合登记黄色号牌条件。

第十六条 除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外,其他单位或法人申请黄色号牌登记的,不予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收回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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