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部分载货汽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每天22时至次日6时,三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国Ⅳ(国Ⅳ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中型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二、从2018年7月1日起,三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国Ⅳ(国Ⅳ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三、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专项作业车限行规定参照载货汽车限行规定执行。
本通告中的“Ⅳ”代表“四”,车辆排放标准等具体事项由福州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环保局
2017年12月14日
关于在福州市三环以内禁行国Ⅲ及以下
柴油货车的新闻通稿
福州市环保局
(2017年12月25日)
近年来,为了让市民享受绿水青山,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全面推进扬尘污染控制、燃煤锅炉整治、黄标车淘汰、机动车尾气监管、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绿色出行、工业区集中供热、餐饮油烟整治、焚烧垃圾整治、优化产业结构等十个方面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协调推进机制,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显著,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始终保持优良水平。
但是,随着颗粒物浓度的不断下降,臭氧污染物逐渐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因素。今年以来,我市共出现16天的轻度污染天气,其中14天是由于臭氧超标造成的。臭氧属于二次污染物,来源于NOx和氧气的光化学平衡反应,VOCs的存在会破坏这一动态平衡,导致大气中O3不断累积上升。城区主要的NOx和VOCs 来源于机动车尾气的排放,而老旧车辆尾气排放量占比高,污染严重。据测算,每辆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150辆国五小轿车排放量。
目前,为了遏制臭氧污染,全国许多城市已经采取了限行措施,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老旧柴油车辆进入城市。例如:北京市从2014年4月11日起,每天6时至23时,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载货汽车通行,五环路主路禁止核定载质量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从2017年9月21日起,全天禁止外地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通行;从2019年9月21日起,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所有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通行。厦门市从2006年开始,岛内的思明区、湖里区就开始分时段的禁行货运车辆;2012年,将货运车辆的禁行范围扩大至集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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